关于调整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阜人社发[2016]5号
发布日期:2016-04-29 浏览次数:1685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 政 局
阜人社发〔2016〕5号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
财政局关于调整阜阳市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合理分担医疗费用,确保基金安全,结合阜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院治疗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三级、二级、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600元、4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各降100元。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参照本市住院标准执行。
二、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
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缴费15元,其中,单位负担9元、个人负担6元。
三、转往市外治疗基金支付标准
参保患者因本市定点医院无法确诊和治疗,可以转往市外定点医院和非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具体转诊转院规程,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订。
(一)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往市外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减少10%。
(二)未办理转院手续的,自行前往市外二级(含)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减少20%。
(三)自行前往市外其他级别医院和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患病确需急诊抢救的,可就近住院治疗,但在入院后需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审核确系急诊抢救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减少10%。未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减少20%。
四、慢性病门诊全部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购药。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执行。
六、今后阜阳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测算后,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1日